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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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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196819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淑路238号金华银行大楼7层

 

商会章程    

杭州市婺城商会章程

(2018年 12月 23日 第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市婺城商会。英文译名为TheHangzhouChapt erofWuchengChamberofCommer ce,英文缩写为HW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来自金华市婺城籍人士在杭州注册登

记设立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打造优质平台,整合资源,服务会员,积极开展合作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生命力,传承浙商精神,发展乡贤文化,积极回报社会,助力杭州、婺城两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 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积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能。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共杭州市工商联合会直属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同时接受婺城区工商联对有关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引导和教育会员依法经营;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税、投融资、人才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开展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四)加强与杭州市及婺城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商务往来、经济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建立商会网站,设计专用 LOGO,定期编印刊物,展示本会形象;

(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八)组织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乐于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愿意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或匾额。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民主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系发展会员;

(七)遵守本会的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未经同意一年内缺席本会活动逾半数,即视为自行退会,并在本会内通报。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给予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并羁押的,其会员资格自判决生效时起视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 1/ 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

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提前或延期;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有 1/ 3以上理事提议

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字确认,并向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一并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具体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决定。常务理事人数通常不超 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达到一定人数时,可不产生常务理事,而由副会长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机构;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 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组织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会长轮流值班制度,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季度轮流值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会相关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应当对会议决议事项形成纪要,由秘书长签字确认,并向理事会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一并保存。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会议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本会及其负责人依据本章程开展的活动;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 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四) 对本会及本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不行使表决权) 。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成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 1人、执行会长 1人、秘书长 1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2/ 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除专职工作人员外,在商会担任任何职务的人员均不计薪酬。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 3以上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 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本会党组织接受金华市在杭婺商党工委、杭州金华商会党组织的相关指导,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 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 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有关活动时,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杭州市婺城商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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